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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标管理的调研报告篇1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网的普及方面,现依据工商行政治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状,将涉及网络治理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据举报线索追查个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一是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治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浏览;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可能看到违法网络广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是一大难题。二是对违法证据确定难。查处违法网络行为要害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络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对网上证据的证实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三是法律依据寻找难。网络经营行为的非凡性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对网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四是违法责任追究难。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违法行为主体并未披露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即使有真实的地址和名称,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极难。五是执法手段到位难。主要包括:对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用于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只凭人力来进行大海捞针般的网络违法行为监管,根本不现实。
五、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规,工商机关现适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都是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对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等没有涉及。而单独的网络广告、网络合同和不正当竞争却没有明确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规可以调整。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等内容,是势在必行的。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要逐步实现从工商部门直接监控为主到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形态转变,但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网络经营者而言,明显地缺乏自律的主动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最主要的还是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体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必须强制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无论是网络欺诈行为还是其它网络违法行为,最后必然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来发布,假如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有的监管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监管是将网络市场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属地监管,根据目前实施的经济户口治理的经验来衡量,是可行的。
关于对标管理的调研报告篇2城市管理工作是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切实提升我县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xx县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我县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县城管委、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xx镇、xx镇实地调查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和走访等形式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城市管理现状及主要做法
我县紧紧围绕“美丽xx·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动,结合当前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城市建管“三看”活动,高效有序推进,切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狠抓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一)基本情况
xx县城区面积x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x万,主要分布在xx,主要分为老城区、新城区、工业园区、xx四大块。主要街道x条,总长度x千米;
背街小巷x条。县城区共有垃圾分类箱x个,流动垃圾筒x个,公厕x处,渣土处置x处,路灯x盏,县城保洁面积x万平方米,绿化面积x万平方米。
(二)主要做法
1、环卫市场化全覆盖。
一是城区主次街道环卫市场化。由专业物业保洁公司对新老城区和工业园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此处隐藏15594个字……管理工作起步较早。1998年1月1日国务院《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吉州区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得到了市、区政府领导大力支持。从我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来看,经历了起步推开、磨合较量、强势推进、调整提高、规范完善五个阶段。尽管工作步履艰难,发展不平衡,但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肉品质量显著提高。通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后,城区、乡镇定点屠宰率和覆盖面大幅度提高,严把检疫检验关,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吃上放心肉。二是稳定增加地方财税收入。三是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有序管理的肉品市场。四是肉类行业协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开始起步。
1、屠宰厂(场)、点情况。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我区决定在郊区4个乡镇设立3个定点屠宰场。20xx年完成长塘、樟山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建设、验收,核发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20xx年兴桥镇按规范建设了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经申报由市经贸委核发了许可证。吉州中心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设在吉安市肉联厂,该厂目前已纳入国务院20xx年实施政策破产企业建议名单,因此择地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工作迫在眉睫。20xx年,我们先后在兴桥和曲濑两处选址,经过筛选和对比,最后确定吉州中心城区屠宰中心选址在吉州区工业园区内,刘家村附近,占地面积约50亩,现该项目正在上报立项。
2、执法队伍情况。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区政府成立“吉州区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吉州区商业局。定点办履行日常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定点办下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在日常编制、性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人员大部份为原区食品公司管理人员,经费为自收自支。近几年来,稽查大队在商业局和定点办的管理下,不断规范完善执法程序和手续,提高执法效能。20xx年在查处江子头村和南坑村等3个危害较大的私屠滥宰窝点时,依法行政,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处理,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部门威信。在稽查大队内实行目标管理,绩效挂钩。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堵住监管盲区,加强市场、宾馆、单位食堂的用肉监管,加强冷鲜肉专卖店肉品监管,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定期组织稽查队员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有序健康开展,稽查队起早贪黑,顶烈日、冒酷暑、战严寒、迎狂风暴雨,历经艰难险阻,一年360天奔波在城乡市场,开展市场巡查,进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为城乡生猪定点屠宰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3、生猪屠宰情况。我们主要是在强化定点屠宰管理和完善市场监管上着力。一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稳定市场供应。20xx年城区生猪宰杀量完成39800头。完成目标任务的110.56%,比上年增长8.42%。20xx年1—9月份城区完成40749头,比上年同期增长57.2%。二是完善乡镇定点屠宰管理。20xx年1—9月份完成5038头,比上年同期增长26.36%。三是加强监管,激活肉品市场流通。继续完善猪肉批发全面放开管理,在招标竞争中,审批合格肉品批发商17家,实行合同化和动态化管理。为激活肉品竞争引进批准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龙头企业在集贸市场设惠民农家超市,发挥平抑和稳定市场肉价的作用。
4、屠宰收费情况。我区定点屠宰仍然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管理。定点屠宰一头生猪的收费标准是:国税20元、地税5元、管理费12元、检疫费4元、代宰费25元,合计为66元。运作方式是:批发商在肉品批发后,按时按批发量乘以每头收费标准将税费统一交定点办,定点办每10天一次分别解交国、地税和农业检疫等部门。该屠宰收费方式实行多年来,得到相关部门的肯定,运作简便,及时到位。
二、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发展不平衡,屠宰管理工作滞后。主要是: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管薄弱,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生猪屠宰技术管理水平不高,检验人员,相关设施配备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垄断经营行为,猪肉价格偏高;农村村民和乡镇居民对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还没有形成共识。
2、定点屠宰仍受私屠滥宰的冲击的原因。一是部份居民和农户私自宰杀自养生猪并上市销售;二是周边县、区及乡 镇农民由于利益驱使,以自食宰杀为由私自宰杀偷漏税费,流入吉州区城乡市场。有的屠商为了逃避检查,把私自宰杀的猪肉分割后流入市场。三是周边县、区的乡镇定点屠宰猪肉和标志不明的白条肉流入中心城区大型宾馆酒家,宾馆酒家受利益驱使不配合,加大了定点屠宰放心肉的监管难度。
3、执法队伍不健全。稽查大队目前编制、性质、人员经费不明确,不落实、不到位。在此情况下,为了开展定点屠宰执法管理工作,商业局和定点办从企业抽调人员组成稽查队进行执法,执法主体虽不合符规范要求,因管理需要,短期又难以解决,形成事实上的委托执法稽查管理方式。
4、硬件投资不足,定点屠宰设施条件差,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
三、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修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攻坚破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建议和对策如下:
1、加强领导,调整充实生猪屠宰领导小组。对定点屠宰领导小组有人事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工作有效运转。
2、继续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一是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法规的学习。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的影响,尤其要加大乡镇定点屠宰的政策宣传,让城市居民和乡镇村民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尽快制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尤其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颁证、日常监管责任落实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规范明确,增强实施意见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规范部门职能职责,强化执法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生猪屠宰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质性突破。
4、进一步放开经销环节,用市场经济手段激活肉品市场竞争。对批发商实行严格的合同监管考核,鼓励养殖户进入市场直销及屠商批零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放开肉品批发市场,支持冷鲜肉专卖经营发展,并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大型超市平抑物价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等方式,提高市场肉品供应,稳定肉价,进一步放开猪肉零售市场,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市场环境。
5、要继续加强稽查监管力度。加大对城区集贸市场、乡镇集市及村庄的猪肉摊点稽查力度。加强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个人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用肉安全管理,探索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肉品安全。
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请求市、区政府对我区生猪屠宰稽查大队从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给予明确,使定点办和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名正言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专业化、年轻化要求,建设一支规范、高效、有活力的稽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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