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毕业5年的工作计划(必备(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走上社会的头五年是你人生真正开拔的五年,因此,做好职业规划,走好这头五年,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下是勤劳的编辑为家人们收集整理的毕业5年的工作计划(必备(精选5篇)。
大学毕业五年计划范文 篇一关键词:“一把手工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作为湖南省内唯一获得优秀等级的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学院,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坚持以就业促改革,以创新创业促改革,创造性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2016年获评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优秀示范校、全国普通高校创业教育与实践先进单位等称号。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受到了中央、省市媒体的高度关注,新华网、中新网、湖南日报、湖南卫视、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一、领导重视到位
一是纳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学校党委、行政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不仅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学校的“十三五”发展规划。此外,每年的学校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要点中重要布置该项工作,并从2016年工作计划中,将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单条布置。
二是校院两级机构健全并有序运行。学校成立了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全体副校级领导班子为副组长、各系(部)、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其负责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除了学校层面的领导小组之外,各院系的就创工作也实行院系书记、主任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各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都配备有学工办主任及就业创业专干。学校每年定期举行党政专题办公会,专题研究国家、省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本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并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全校范围内的就业创业工作专题研讨会,对来年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进行顶层设计,专题研讨。分管就业的副校长每月召开例会,各院系每学年至少举行2次以上的就业创业工作专题研讨会,在全校营造一种关注、重视、配合、参与就业工作的大氛围。
三是科学制定就业工作方案。根据省厅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每年高质量地制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分解任务,制定各院系学期就业创业重点工作,做到过程有考核,具体工作有保障。
四是就业创业工作制度健全。学校制定了《院系招生就业专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善了《校领导联系支部(总支)工作制度》《学校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就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化的管理为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人员配备到位
一是配足工作队伍,专兼职师资充足。学校单独设立了就业创业工作专门机构――招生就业指导处,配备一正两副,其中一位副处长分管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目前,全校共计11名就业创业专职教师(2016年毕业生1930人),就业创业专职教师与毕业生比为1:180,远远超过了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同时全校还有33位兼职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大学生就业创业教师素质高、责任心强,分工明确,是保证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顺利进行的骨干队伍。
二是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学校将专兼职就业创业教师的培训纳入学校整体培训计划,有计划、分批次的安排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近两年通过送培、内训方式开展了181人次的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2014-2016年度先后送培23人次参加省级就业创业培训,现学校有创业IYB培训师1名,SYB培训师4名,持证创业导师6名,中高级职业指导师9人,GCDF全球职业测评师2名,持证心理咨询师15名。学校举行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和专业骨干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班”和兼职就业创业教师的“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小计158人次。
三是配足授课教师,保证工作待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努力优化师资配备与组合。目前为止,学校现有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授课教师13名,完全能满足课程教学需要,每位授课教师都建立了业务档案。同时,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课时费、津贴方面享受与其他教师同等待遇。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提高科研水平。学校在校级课题中申报文件中专门设置了“创新创业教育”专题,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2014-2016年,全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就业创业论文64篇,立项就业创新创业方面的省级课题13个,有力保证了就业创业指导专业化进程。
三、条件保障到位
学校设有专门的各种教室等。各院系分别有专门的招聘洽谈室、招聘大厅,便于各院系专场招聘会的举行,同时大礼堂、体育馆以及学校各工作室、会议室都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安排用作招聘会场地。
四、经费投入到位
学校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需要,将每年学费总收入的1%以上用于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给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制定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就业工作经费充足,并确定“保证总量、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校院两级考核到位
学校严格按照《系(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文件要求,目前学校已经形成了就业创业工作校院两级管理的格局,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院系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召开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表彰会议。
六、主要成效
一是育人成果显著。每年接受创业普及教育的学生1900多人,接受创业培训的学生1160人次。根据W校跟踪调查,毕业生在平均月薪与职位晋升两方面发生了变化,2012届毕业生刚就业一般从事设计助理、绘图员、施工监理助理、服装陈列员等基础岗位,工作三年后,许多毕业生做到了骨干设计师、销售经理、店长等级别,71%的毕业生发生过职位晋升。
二是师生创业项目孵化面不断扩大。目前,入驻省级创业基地的项目已有53家,此外校内278个项目工作室免费给师生创业项目入驻。
大学毕业五年计划范文 篇二土建类专业是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急需专业,学生就业情况是直接反映高校学生培养质量是否能满足城镇化建设需求的晴雨表。以土建类毕业生就业区域演变及所在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关联分析入手,开展毕业生就业与城镇化需求的满足度研究,对于促进毕业生质量提升、推动高校学科建设和办学模式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三峡大学土木工程专业2009届和2013届毕业生就业数据和全国2009年与2013年分省城镇化率数据作为分析数据,以五年内分省就业数据变化值和城镇化率数据的变化值作为分析指标开展实证分析。选取的数据中,省市的选择为两届毕业生就业数大于“0”的省市。对于就业数据作如下处理:首先将毕业生的就业区域分省统计,分别得到2009年和201 ……此处隐藏8923个字……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算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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